(八)严格按标准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企业要认真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制定的有关标准,按照中标承诺或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监理人员,完善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考核管理办法和各项监理工作标准,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考核,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开展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影像仪器和常规检测工具,积极采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的管理技术和手段,推行现场监理工作信息化、标准化管理,确保监理人员足额到岗、监理工作规范到位。
(九)严格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对具体项目的监理工作负全部责任。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对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对其他工程,项目总监确需同时在其他工程任职的,需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跨设区市的两个及以上工程任职。项目总监要切实履行主持编写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签发项目监理机构文件和指令、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以及审查施工单位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职责。
(十)认真编制项目监理文件。监理规划、细则、日志、月报、总结等文件的编制要规范、翔实,充分结合工程特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正指导监理工作并体现监理成果。监理规划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编制,要有明确具体的、符合项目实际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工作目标和监理措施,并经监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前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实施细则应当分专业编制,充分体现各专业在技术、管理、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根据工程实际不断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十一)认真履行监理工作职责。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监理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三管”(合同、信息、安全管理)、“一协调”(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监理职责,严格落实旁站监理、平行检验、巡视等监理工作制度,特别是对方案审查、材料进场的检验、复试,对施工企业及作业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以及隐蔽验收等关键环节,要严格把关。对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切实为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严格规范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从业人员必须在注册单位执业,严禁人、证分离,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扣押监理人员从业证书。监理企业应当积极组织监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学习,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监理人员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恪守职业道德,维护监理行业的社会信誉。监理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感,工程实施阶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按照监理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凡需要监理方签字的各类文件、表格、资料,项目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根据职责权限签字认可的同时,必须加盖本人执业印章,不得由监理员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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