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认真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资料管理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定专项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具体实施,并配备专门的档案橱(柜)和打印机、复印机等资料管理设备和影像仪器。监理资料要及时收集、组卷、归档,保证齐全完整、分类有序,以便保存和查阅。监理工作结束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向本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以被相关部门查阅。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建立监理资料的编码系统,实现监理资料的计算机管理。
四、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行业指导
(十四)依法确定监理范围。鉴于当前工程建设任务繁重与监理从业人员匮乏的矛盾突出,监理力量与监理任务严重失衡,使得监理工作难以到位的现状,除了建设部第86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其他工程是否委托监理可由业主自行选择,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力求将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同时,对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要监督监理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配备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质量和监理效果。
(十五)依法保障监理的合法权益。工程监理的责、权、利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并通过监理合同确定的,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随意扩大监理责任,要通过合理的费用标准、合理的责任界定,为监理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特别是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施工单位是第一责任人,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监理责任,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有监督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和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严格区分、依法查处。要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对不按国家标准确定监理费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对监理费未按合同约定付清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六)积极推进监理行业结构调整。着力解决目前监理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管理方法单一、管理手段落后、技术含量不高以及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等问题。要指导监理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正确的企业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一批大型骨干监理单位转变经营管理理念、优化人才组合、提高服务水平,尽快向综合型咨询服务企业转变,向社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指导中小型监理单位向特色化、专业化方向转变,重点做好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监理工作;积极鼓励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取得事务所资质,在非强制监理的工程范围内,探索监理工程师个人执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