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每个项目监理机构必须配备总监理工程师1名,并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专业监理师和监理员:
一级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3名,监理员6名
二级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4名
三级工程 专业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2名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每万平方米不得少于1名专业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员。
第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并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工作。对依法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总监不得同时在其他项目任职;对其他工程,项目总监确需同时在多个工程任职的,需征得同期服务的所有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跨设区市的两个及以上工程任职。
第十二条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派出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并于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换的,所调换人员的资格和业绩必须符合原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且专业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除发生下列情形外,不应更换:
(一)主动辞职或调离原从业单位的(以注册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总监从业单位变更完成后的相关证书为依据);
(二)因重病(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履行总监职责的;
(三)因管理原因导致所监理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建设、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该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监理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丧失总监执业资格的;
(六)因违法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