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9〕13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以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五日
北京市城市货运保障
“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首都空气质量,保障城市生产生活物资运输,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4号)精神,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补助范围
本市企事业单位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规定的“绿色车队”标准和车辆标准(见附件1),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贷款购置“绿色车队”车辆并已办理车辆牌照的,给予“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贷款贴息补助。
二、贴息补助标准与年限
(一)企事业单位自行办理“绿色车队”车辆购置资金银行贷款手续,市财政局按照实际发生的购车贷款以及国家规定的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如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则按实际计算)给予贴息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