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国土资发[2009]1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
现将《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二○○九年二月三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招标行为和评估结果备案管理工作,推进政务公开,提高工作效率,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
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
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业权评估包括探矿权评估和采矿权评估。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及价款处置的矿业权评估招标委托、评估结果备案,以及在我厅资格备案的矿业权评估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围,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选择评估机构和使用评估结果。
第四条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矿业权评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矿业权评估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矿业权评估中的重大问题。
组 长:厅长
副组长:主管矿业权评估和财务副厅长 厅纪检组长
成 员:资源处 矿管处 勘查处 地质环境处 财务处 纪检监察室 法规处 规划处 审批办 省财政厅经建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处。
第五条 勘查处、环境处和矿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为需要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实行有偿出让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转让等需要处置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评估项目及评估目的,筛选整理相关资料,并提出具体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资源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