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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探矿权评估需要搜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勘查区域以往地质工作情况确认函;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图;
  (三)勘查区域拐点坐标及区块编号表、评估区面积;
  (四)勘查区域以往地质工作成果资料;探矿权转让评估,应重点审查本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取得的工作成果是否反映在成果报告中。
  (五)其它能反映勘查区域情况的资料。
  第七条 采矿权评估需要搜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证明评估区矿产资源储量的资料,包括地质(储量)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储量变动情况表、矿山动用储量情况表等;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三)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营业执照;
  (四)财务报表、销售票据等财务资料;
  (五)其它与评估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 矿业权评估委托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工作由资源处会同矿管处、勘查处、环境处、监察室组织进行。
  第九条 招标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发布公告。资源处按照勘查处、矿管处、环境处提出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及有关资料,在20个工作日内拟定矿业权评估项目招标公告,经矿业权主办处室会签,报资源处主管厅领导签批后,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发布。
  (二)评估机构申请报名。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资格备案的评估机构自愿报名参加招标(可以传真方式报名)。评估机构申请报名同时,要将拟参加招标会的矿业权评估师的姓名、业绩等情况填报。入围后,参加招标会的矿业权评估师原则上应为具体负责该评估项目的人员。
  为确保评估工作质量和提交评估报告的及时性,尚未完成已经招标取得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不应再申请当期矿业权评估项目招标,否则申请无效。
  (三)确定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资源处收到参加招标报名申请后,会同矿管处、勘查处、环境处、监察室审查申请评估机构、评估师的业绩等情况后,确定参加抽签的评估机构名单。
  (四)入围抽签。每次招标原则上确定5家评估机构入围,参加抽签评估机构不足5家的,按实际参加抽签评估机构组织招标;参加抽签评估机构超过5家的,公开抽签确定5家评估机构入围参加招标。特殊情况可根据评估项目数量等,减少或增加入围评估机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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