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签结果,经矿管处、勘查处、环境处、监察室会签后报资源处主管厅领导签批,并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通知入围的评估机构,举行招标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五)入围评估机构抽取评估项目。举行招标会前,资源处要按照评估机构报名时确定的参加招标人员进行验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参加招标资格,并给该评估机构记不良记录1次。
按照实际参加招标评估机构的数量分成不同的评估项目组合,制作招标抽签用签。评估机构按照入围时中签顺序抽取评估项目。
评估机构抽取评估项目后,当场签订《矿业权评估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委托书由资源处下达。
对评估项目完成时间要求极短的等特殊情况,经主管厅长或厅长同意,可以采取邀标方式委托评估。
第十条 已确定入围的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未经同意或无故不参加招标会的,视为放弃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工作,今后不再受理其报名申请。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领取委托书后,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如果发现有关资源储量和开发利用方案等评估基础资料存在较大问题,影响评估工作的,要及时向资源处报告,更换有关资料,避免利用有问题的资料进行评估。但未经同意,不得更换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评估基础资料。更换评估基础资料的评估报告完成的时限按提供新资料日期起算。
第十二条 对拟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招标的评估机构,实行公开选择、自愿报名原则,并进行资格备案。资格备案是对评估机构的资质、业绩、从业的评估师及其它人员资料的了解和掌握。
凡具有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自愿申请并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通过资格备案的,均可参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项目招标。评估机构资格备案工作分期进行,不受理个别申请,我厅根据矿业权评估工作需要,不定期的进行评估机构申请资格备案工作,并对以往备案的评估机构进行业绩考评,业绩不良者实行淘汰。邀请评估机构和资格备案结果均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告。
每期评估机构资格备案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商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报告和报告应该公示的内容制成电子文件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评估机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或报告存在较大问题的,记评估机构不良记录1次。评估机构累计有不良记录1次的,给予警告并停止1个季度参加招标资格;有不良记录2次的,给予通报并停止2个季度参加招标资格;有不良记录3次的,取消该评估机构参加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资格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