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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如发现弄虚作假,与利害相关人串通,恶意提高或降低评估值的,直接取消其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资格备案。
  评估机构被暂停招标资格和取消资格备案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以书面形式通知该评估机构。
  第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均实行备案制,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证明书统一加盖“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专用章”。评估结果备案实行处室会签制,非矿泉水、地热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核表由资源处、勘查处会签;矿泉水、地热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核表由资源处、环境处会签;采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核表由资源处、矿管处会签。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提交的报告受理后,资源处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将非以招拍挂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主要参数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资源处要及时反馈给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做出合理解释或修改。评估报告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处理后,资源处制定审核表进行会签,会签无异议后,由资源处处长审核,报资源处主管厅领导签批。
  厅领导签批后,资源处要在3个工作日内打印矿业权评估备案证明并发送有关部门。探矿权评估备案证明发至勘查处(矿泉水、地热发至环境处)3份、评估机构1份;非招拍挂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采矿权评估备案证明发至矿管处1份、采矿权人(申请人)1份、评估机构1份,并抄送矿山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公示过程中和省国土资源厅会签提出的意见经与评估机构沟通,不能取得一致的,由资源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如果论证结论评估报告没有问题,评估报告予以备案,论证费由国土资源厅承担;如果论证结论评估报告有问题,责令评估机构修改评估报告,并给评估机构记不良记录1次,论证费由评估机构承担。评估机构不能按论证意见及时修改评估报告,国土资源厅收回评估委托书,今后不再准许其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参加矿业权评估项目竞标。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备案后,需要收缴矿业权价款或转增国家资本金的,矿业权主办处室应督促矿业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竞得人)及时交纳矿业权价款和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备案后,矿业权价款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处置完毕且符合继续申办矿业权条件的,矿业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竞得人)需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待我厅对已发生的评估费相应处置后,按矿业权评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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