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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矿业权价款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处置完毕是由于矿业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竞得人)原因的,上次矿业权评估费用由矿业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竞得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支付评估费的,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费标准表核算支付(详见附表)。具体项目评估费由资源处初步核算,财务处审核,报资源处和财务处主管厅长和厅长签批后支付。
  第二十条 凡申请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折股等,按规定不需缴纳价款的评估项目,评估费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启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专用章”。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确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07]8号)、《关于印发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招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07]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二次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07]18号)、《关于修订吉林省确定出让探矿权底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05]10号)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计费额度(万元)

超额累进费率%

备注

1

10以下(含10)

0.5

2

10-50(含50)

3.0

1.7

3

50-100(含100)

2.0

2.70

4

100-200(含200)

1.0

3.70

5

200-500(含500)

0.5

5.20

6

500以上

0.3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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