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价款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处置完毕是由于矿业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竞得人)原因的,上次矿业权评估费用由矿业权人(申请人、中标人、竞得人)承担。
第十九条 由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支付评估费的,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费标准表核算支付(详见附表)。具体项目评估费由资源处初步核算,财务处审核,报资源处和财务处主管厅长和厅长签批后支付。
第二十条 凡申请矿业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折股等,按规定不需缴纳价款的评估项目,评估费由矿业权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启用“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结果备案专用章”。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备案确认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07]8号)、《关于印发的〈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招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07]14号)、《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二次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国土资储发[2007]18号)、《关于修订吉林省确定出让探矿权底价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国土资勘发[2005]10号)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专用章”和“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专用章”同时废止。
附表: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费标准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计费额度(万元)
| 超额累进费率%
| 备注
|
1
| 10以下(含10)
|
| 0.5
|
2
| 10-50(含50)
| 3.0
| 1.7
|
3
| 50-100(含100)
| 2.0
| 2.70
|
4
| 100-200(含200)
| 1.0
| 3.70
|
5
| 200-500(含500)
| 0.5
| 5.20
|
6
| 500以上
| 0.3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