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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二日

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农村消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消防工作,推动农村消防工作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和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镇村具体负责、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经过两年努力基本实现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形成覆盖镇(街)、村(居)的农村火灾防控网络,农民消防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农村火灾事故多发、火灾亡人势头得到有效控制。

  ㈠健全消防组织机构。2009年上半年,各区要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公安、综治、民政、规划、建设、农业、教育、安监、科技、文化、旅游、消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具体抓。各村(居)委会要成立由村(居)委会主任负总责、其他村(居)委会成员和辖区警务人员参加的消防安全小组,要有防火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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