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镇(街)经济、文教、商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和人员聚居区每平方公里消火栓数量,2009年不少于8个,2010年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各村(居)委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在村庄主要道路上设置市政消火栓;在农村水网无法到达的地区,村(居)委会要修建消防水池,利用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取水口。已经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和老区山区建设的村(居),村内主干道路要能够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09年,各镇(街)要全部建立消防队伍,各村(居)委会也要根据实际建立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到2009年底村(居)建队率要达到50%,2010年底各村(居)建队率要达到100%,各镇(街)和村(居)都要拥有一支能够扑救初起火灾和一般火灾的消防队伍。
三、工作措施
㈠加强制度建设。各级消防组织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分析农村火灾情况,研究解决突出的消防问题;要以“三合一”场所、私房出租户、简易搭盖的生产和储存场所为重点,每季度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要规范多种形式队伍的管理,明确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主管单位的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执勤训练、业务知识学习,增强队伍的实战灭火能力。
㈡加强宣传教育。各区、镇(街)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和平安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各村(居)委会要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防火公约;要强化对老、弱、病、残人群的教育和监护;要利用每年的安全活动月、“11.9”消防宣传日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要在村内人员主要流动地段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宣传警示牌,在驻村企业和旧木屋区等火灾荷载大的地域设置防火警示标志。
㈢加强资金保障。各区政府要将镇(街)、村(居)的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及其装备设施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统筹,明确新农村建设消防经费投入比例。确保每一支消防队的人数不少于10人,个人防护装备齐全,专职消防队实现“一队两车”,其他多种形式消防队配备一台手抬机动泵和400米水带、2支水枪和10支4公斤的移动式灭火器。
㈣加强督查考评。每年12月份,镇(街)要参照《厦门市农村消防工作考评标准》(见附件)组织对各村(居)委会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厦门市农村消防工作考评标准》组织对各镇(街)落实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于次年1月5日前报市消防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区、镇(街)农村消防工作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和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镇(街),要根据《
厦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115号)对有关领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