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3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8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农村基层干部激励保障机制,激发他们安心基层、奉献农村的工作积极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属地管理、低进低出、政策衔接、财政补贴、稳步推进”的原则,参照我省国有农垦企业农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全省建制村在核定职数内、在职的村主职干部(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人事部门选聘担任村主职干部的高校毕业生和兼任村主职干部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费
(一)村主职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武汉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缴费基数及比例),缴费比例为28%,其中:个人缴纳8%、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20%、计入统筹账户。
(二)村主职干部的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补助。
三、待遇计发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村主职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村干部本人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