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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指导原则。

  1坚持以改扩建为主,新建为辅。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需求,有效整合利用现有设施和社会闲置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2坚持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资助为辅。市、州、县人民政府是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市、州、县人民政府投入为主。省级补助资金将根据建设项目新增床位数、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进度安排拨付。

  3坚持以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必须确保城镇“三无”对象在自愿条件下全部实行集中供养。对不愿集中供养的城镇“三无”对象,要充分尊重其意愿,落实好供养经费。社区要做好日常照料工作,妥善解决他们的衣食住医葬等问题。

  三、主要措施

  (一)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优先审批,无偿划拨建设用地,落实好建设资金。省级将统筹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镇“三无”对象数量和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现有床位数,确定建设规模及省级补助金额,支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具体补助标准为:享受国家级贫困县(市)和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8个县(市)新建18万元/床,维修改造11万元/床;其他县(市)新建12万元/床,维修改造09万元/床。正式动工建设的,预拨60%补助经费;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余下40%补助经费。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定向捐赠等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但不得通过借、贷等方式负债融资建设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

  (二)建立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按现有经费渠道及时调整全省城镇“三无”对象的供养标准。享受城市低保的,按分类施保的要求,不得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

  (三)建立城镇“三无”对象医疗救助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68号)、《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78号)的要求,将全省城镇“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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