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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的人员和编制。原有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和人员编制保持不变。新建和改扩建的福利机构需要工作人员的,按照“以钱养事”原则,核定公益性服务岗位。公益性服务岗位配备比例为:与生活能自理老人为1∶6;与不能自理老人为1∶3。所需公益性服务经费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五)落实完善社会福利优惠政策。在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中,各地要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决定》(鄂政发〔2000〕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45号),制订并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推进“三无”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历史任务。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增加对福利机构建设的投入,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要建立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难题,把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扎实向前推进,确保集中供养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项目批复,编报基本建设计划;民政部门负责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日常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公办城市社会福利机构设施配套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落实机构编制。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民政部关于批准发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民发〔2001〕24号)等有关规定,制订建设方案,依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项目申报和审批。建设项目,要依法实施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严格质量管理。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安全、有效,严禁负债建设。建设项目完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要及时安排城镇“三无”对象入住,切实保障城镇“三无”对象的生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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