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中央、市和区县党政机关及财政供养单位的车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八条 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报废淘汰的旅游、省际客运、城市配送、建筑工程运输车(渣土车),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鼓励政策。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根据不同车型分为五类补助标准,包括大客车、重货车、中型客货车、小型客车、微型客货车及轻型货车。
第十条 补助标准根据车辆注册时间,每两年设定一个档次,补助资金额度随车辆使用年限逐步递减。
第十一条 为鼓励黄标车尽早淘汰,补助资金标准分两个阶段执行:第一阶段为2008年9月27日至2009年6月30日,在此期间淘汰的,补助资金最高25000元,最低800元;第二阶段为200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淘汰的,补助资金最高22000元,最低500元。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 资金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由车主本人(单位)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申领人”)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申领人应在2009年1月12日至201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作日,到车辆注册登记地点所在区县的行政办事大厅联合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转出本市黄标车补助资金的,申领人需提交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组织机构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交易车辆提交二手车交易发票(复印件),并填写《黄标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信息表》(具体表格见附件3)。由委托代理人办理申领手续的,还需提供车主委托书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环保、交管、财政部门依次对转出黄标车的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分别在《转出黄标车补助资金审批表》(具体表格见附件4)上签字盖章,经财政部门最终审核后,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的鼓励资金发放代理银行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开户银行账户(单位)或建设银行活期储蓄账户(个人)。
二手车公司以单位名义申领补助资金的,必须在黄标车转出本市后方可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