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8]183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省海洋与渔业厅:
《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水产苗种检疫收费标准的函》(辽海渔发[2008]211号)收悉。根据《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收取水产苗种检疫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非[2008]449号)的有关规定,并考虑近两年来我省水产苗种检疫费的执行情况,现将水产苗种检疫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我省水产苗种检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继续按辽价函[2007]85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收单位及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按辽财非[2008]449号规定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在执行本收费规定前,应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收费时做到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