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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燃气价格的通知(2009)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燃气价格的通知
(沈价审批[2009]12号)


各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7号)下调液化气出厂价格情况和省物价局规定的液化气零售加价办法,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2月5日8时起,我市车用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由3.70元/升调整为3.20元/升。此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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