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劳社[2009]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完善城乡统筹的就业和失业管理制度,确保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免费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根据《
就业促进法》、《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通知要求和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劳动者所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两证”)仍继续有效,各地在进行“两证”年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时,统一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对原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且身份未发生改变的,在换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别。
二、自2009年2月1日起,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和新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统一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2009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仍使用《就业登记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此期间正常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审核认定工作,于2月1日后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发放。各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统一向省厅就业管理中心出具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报告,表明当期申领数量、上期申领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情况,包括上期申领数量、各县(市、区)实际使用数量、结余数量等。新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将于1月底前发放至各市。
四、各地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信息采集制度。在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信息采集输入到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做好相关信息的整理工作,为全省数据库联网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