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非本地户籍人员在本省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九)其他符合失业登记的情况。

  第十七条 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以下材料:

  (一)学校毕(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凭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复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或证件;

  (五)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教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六)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农村低收入家庭的证明;

  (七)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符合省、市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时可向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公示,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证明材料和审核认定程序由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应由本人如实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居住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给予办理登记。

  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在办理登记后,应当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中记载失业登记情况,并在相应栏目上加盖失业登记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失业登记的人员,统称登记失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