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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七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基本信息记载内容须经打印机打印生效。《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伪造、涂改、撕页。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通过伪造《就业失业登记证》骗取国家税费或补贴资金,情节较轻的责令退回相应资金;情节较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涂改、撕页的,原证件失效,劳动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出借、出租、转让,失业人员出借、出租、转让《就业失业登记证》给他人使用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注销其失业登记;用人单位违法使用、借用、租用、冒名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取消用人单位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的权利。违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第三十七至第三十八条行为并经确认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记录到计算机系统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登记信息和劳动者个人信息中备案。

  第四十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毁损、遗失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向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书面说明原因,并凭登报声明,按规定重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四十一条 省建立就业和失业管理数据交换库,对各市数据信息进行储存和备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准确记录和及时更新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就业,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各种方式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是指在本地居住,失业前在本地被用人单位招用满6个月且参加社会保险,或以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在本地连续就业满6个月,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本办法所称本地是指县(市)、区范围内。

  第四十三条 各级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完善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提高信息化程度和网络运行速度,加强数据库更新与日常维护,方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查询就业和失业登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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