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评选及管理办法
(淄博市版权局 二○○九年二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正版产品销售示范体系”,拓宽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为市民购买使用正版产品提供安全放心的购物场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是淄博市版权局授予计算机软件、出版物、书画、工艺美术品和设计作品等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环节版权保护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是政府版权主管部门和版权保护组织对先进单位版权诚信的认证。
第三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 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应有一定的规模和整洁的经营场所;
(二)全体员工有较强的版权保护意识和较完善的内部版权保护制度,熟悉版权保护相关知识;
(三)进货渠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和销售记录;
(四)经营场所、货品储藏、配送运输等各环节无盗版产品;
(五)两年内没有因违反
著作权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向社会公开承诺“一赔四”,即消费者在该单位购买的商品,如经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盗版制品,可获得销售发票上记载金额的四倍赔偿。
第四条 “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认定:
(一)淄博市的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均可向所在区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填写“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申请表一式3份;
(二) 区(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对申请单位上报材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版权局复核;
(三)市版权局对区(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经过初审上报的“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申请材料和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单位由淄博市版权局正式授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和“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