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活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举办一次。
第五条 获得“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应当做到:
(一)经常组织员工进行《
著作权法》等版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二)积极参加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和会议;
(三)严格遵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反版权法和有损“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形象的事情;
(四)积极配合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工作检查;
(五)及时向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版权违法行为。
第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应保持证书、标识的整洁并将证书、标识展示悬挂于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七条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向“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提供法律和经营服务,组织编写“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名录,通过公告、网上展示、新闻发布等方式向社会推荐,扩大其社会认知度,树立正版产品销售主渠道的良好形象,从而推动这一评选活动更大范围的开展,使其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第八条 区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辖区内版权相关产品批发、零售单位积极申请“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加大对版权产品市场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盗版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为“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依法经营创造良好市场环境。
第九条 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参加版权法相关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守法、诚信经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对入选的“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退出机制,做好跟踪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存在非法经营侵权盗版产品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市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正版产品销售示范单位”称号,在处罚决定送达的同时收回牌匾、证书。
上述所称“情节严重”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