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健全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
认真做好《吉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初稿)的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尽快报请省人大颁布实施。加快《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进度。建立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评估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制度。尽快下发《吉林省城乡规划备案管理办法》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意见》。各市、县要依据《城乡规划法》,就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政务公开、规划评估制度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抓紧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
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体系。
四、强化建设项目选址省级管理,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
认真贯彻吉政发[2005]24号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建设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省级规划选址审查制度,凡涉及需国家和省审批、核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债项目、重点工程,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设立、扩区和改变区位的,必须履行省级规划选址程序。严格执行“一书三证”制度,细化行政许可具体内容、程序和条件要求,遏止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凡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超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五、创新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监督管理制度
健全完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制定和下发《吉林省关于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加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各环节的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和上访情况进行督察,保证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的有效实施。在试点城市实行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年内继续向省内1-2个大中城市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全面启动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日常工作。各市、县要抓紧建立健全规划委员会制度和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完善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加强对各类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选址的审查,加快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进程。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认真贯彻《
城乡规划法》,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各环节的公众参与。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确保城乡规划依法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