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批准实施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发改环资〔2009〕66号)
各区(市、高新区、保税区)发改局(经发局、经贸局)、环保(分)局,有关中央驻青、市直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意见》(青政发〔2006〕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4号),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6〕422号)和《关于编制完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参加评审的通知》(青发改环资〔2008〕23号),并组织专家对全市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批准崂山区等3个城区、青岛软件基地产业园等12个园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和青岛市团岛污水处理厂等27家企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名单见附件);青岛出口加工区、青岛环海新材料工业团地、即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胶南青岛国际环保产业园等4个园区和青岛恒生源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阳煤集团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等3个企业修改完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后随全市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同呈报并参加评审。
二、请各试点单位在落实青岛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要抓紧实施本单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务求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引导试点单位及时掌握相关政策和技术,加大扶持力度,鼓励试点单位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中使用效率高、能耗低、污染少的新设备、新工艺;帮助试点单位积极做好循环经济试点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市专项资金支持;依托我市及省内外循环经济技术咨询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协调,帮助试点单位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题,确保试点效果。
三、各试点单位在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过程中,一是要做到完善方案、明确分工、确定时限、责任到人。二是关注国家和我市相关支持政策,在产业(产品)结构升级过程中选择国家和我市鼓励的节能、节水、环保和循环经济技术和设备,建设高效低污节能的循环经济项目,并做好申请减免税、专项资金、奖励资金支持的申报工作,市将建立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备选库并从中选择部分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同时选择试点重大项目和开发技术向国家推荐争取国债支持。三是在方案实施过程中要拓宽试点思路、积累试点经验、升级产业(产品)结构、提炼关键技术、淘汰落后设备、优化工艺流程、提升管理方法,为今后我市循环经济工作提供有效的指导。
四、定于今年七月份对全市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形成专题报告呈报市政府,根据试点开展情况评选试点先进单位、个人并通过适当形式给予表彰,对试点单位好的做法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