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力扶持企业加速发展
8、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符合条件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审核后,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按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实行限额减征营业税。
11、对企业在合并、分立、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全力支持开放型经济
12、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3、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税法实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四、全力支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4、从2008年11月21日起,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负担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普通住房,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不负担个人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2年以下的普通住房及2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营业税。
15、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6、房地产企业在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预征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范围包括期间费用、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对因出让方原因引起实际延期交付土地的,由土地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补充合同(协议),从补充合同(协议)约定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补充合同(协议)未约定交付时间的,从补充合同(协议)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在补充合同(协议)约定时间之前交付土地的,从实际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7、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