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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交委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交委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彭水府办发〔2009〕20号)


各有关部门:
  县交委研究制定的《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

  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

  我县64台长安出租汽车车辆保险已于2008年12月到期,经营权有偿使用期限将于2009年5月30日到期。这些车辆均已运行4年,车况极差,严重影响乘客行车安全和城市形象,更新换代迫在眉睫。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和《彭水自治县城乡客运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长安出租汽车的更新换代,适应我县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需要,建立与责权利对等的社会服务关系,规范城区客运秩序,确保客运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二、实施范围
  县城区64台经营权指标延期后即将再次到期的长安出租汽车。
  三、实施办法
  1.投放方式
  (1)县人民政府无条件收回64台双到期的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
  (2)收回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后,按照城区车辆 “一大一小”的政策重新投放14辆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和50辆轿车出租车,以满足城区群众出行的需求。
  (3)在原有客运企业自行消化挂靠矛盾并实现稳定的前提下,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采取协议的方式将重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和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投放给原长安出租汽车所属客运企业。
  (4)客运企业取得转型重新投放的出租汽车和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后,必须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严格实行公司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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