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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交委长安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运力投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2.经营权期限
  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年限为8年,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出让年限为6年(统一从2009年6月1日起计算),到期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收回重新投放。
  3.出租汽车有偿使用费的收取
  出租汽车经营权8年有偿使用费按每辆3.2万元一次性收取,由取得经营权指标的公司负责向运管部门缴纳。
  4.经营模式
  由取得出租汽车和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经营权的客运公司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道路客运企业公司化经营的意见》(渝府发〔2008〕136号)要求实行公司化经营(公司全额出资购车、聘请驾乘人员自主经营、完善劳务合同、统管营收、承担一切经营主体责任和安全责任)。
  5.车型选择
  (1)出租汽车:车型为三箱轿车,油气两用。结合周边区县出租汽车车型和我县实际,推荐长安天语、桑塔纳、捷达三款车型供客运公司自行选择。车辆档次与其使用年限结合,具体办法由县公安、交通部门制定。
  (2)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为提升运输服务档次,根据城区道路交通现状和城市发展定位,更换为19座双燃料(汽油和天然气)中级车型。
  6.车容车貌
  出租汽车按照“六统一”规定执行。城区定线客运车辆(公交车)必须统一颜色和标识,车容车貌和车身广告设置必须经运管部门审定后统一实施。
  7.城区定线运力分配及线路设置
  (1)新增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按照县城实际情况分配比例投放营运,各客运公司取得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的具体营运线路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
  (2)城区内按照各线路的运量和城区的通行条件分别安排运力,以后随着城市交通的改善作适当调整。
  8.旧车处置
  下线的达到报废年限的长安出租汽车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强制报废;未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由客运公司制定处理方案报公安、交通、运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坚决防止营运车辆下线后流入我县客运市场从事非法营运工作。
  9.新车购置
  出租汽车由客运公司按要求购置,办理相关手续后投入营运;城区定线客运(公交车)的采购由客运公司组织实施,公安交警、交通部门全程监督。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本次长安车经营权到期后的运力投放工作由县交委牵头,县监察局、县发改委(物价局)、县公安局(交警部门)、县信访办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实施。
  (一)县监察局负责对长安车经营年限到期处置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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