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
(阜政发[2008]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8〕27号),切实发挥统计工作在阜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各项统计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基础工作,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对阜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加强统计改革,适时推行在地统计工作。实行在地统计旨在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市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相适应的统计制度。实行在地统计对进一步夯实统计数据,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满足市和县(区)两级政府全面掌握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区域整体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意义。市和各县区都要成立在地统计改革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在地统计工作的领导,为全面推行在地统计奠定基础。
(三)高度重视周期性普查和调查工作,保证周期性普查和调查顺利开展。国务院决定每10年内开展一次人口普查和一次农业普查,每5年内开展一次经济普查、一次投入产出调查和一次1%人口抽样调查。为有效开展上述工作,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周期性普查和调查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组建普查和调查队伍,落实工作经费。要支持政府统计部门设置专门普查机构,确保统计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四)加大对统计工作投入力度,确保普查经费足额拨付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建立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力度,要保证国务院和省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及时将普查员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县(区)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