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能源、服务业统计工作,充实能源、服务业统计机构和人员。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节能减排和加快发展服务业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能源统计和服务业统计工作,充实能源、服务业统计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统计人员。
(六)加强对部门统计业务的领导,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整体功能。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向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应抄送给同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发布涉及全局性的经济社会统计资料,须经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核准。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配合和支持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
二、加强统计组织建设,充实稳定统计队伍
(七)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各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原则上配备一定数量的统计人员,以满足统计工作的需要。常住人口在50-100万人的县和25-50万人的区,统计人员应达到25人左右;人口在50万人以下的县和25万人以下的区,统计人员应在20人左右。所需人员可采取在本地区行政编总额内调剂或临时聘用统计人员的办法解决。
(八)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都要配备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专职统计人员。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原则上设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人口不足5万人的乡(镇)和街道设1名专职统计人员。
(九)城市社区由1-2名能胜任统计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农村村委会指定村农经员或村会计负责统计工作。
(十)企事业组织根据单位规模和统计工作任务需要设立相应的统计机构,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统计人员。阜矿(集团)公司、阜新发电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应独立设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三、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统计现代化提供保障
(十一)按照国家统计信息网络建设标准,建立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系统,实现市、县、乡(镇、街道) 三级统计信息网络传输。县、乡(镇、街道)都要配备必要的统计数据处理设备。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市统计局要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市财政也要投入必要的经费用于市-县(区)数据传输的统计信息网络建设,各县(区)、乡(镇、街道)也要投入必要配套资金,用于各自网络和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