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统计门户网站建设。结合统计工作实践,整合信息访问机制,建立内容板块丰富、功能模块完整、管理功能完善、人机界面友好,支持统计业务、政务管理、公共服务,具有标准架构和定制规范的全市统一的统计内外门户网站。根据国家政务内网、专网和外网的整合管理策略,与地方的政务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各级政府政务网络资源,面向宏观决策、公共服务和社会公众,及时提供权威、丰富的统计信息及多样、方便的检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为依法统计提供保障
(十三)加强统计普法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宣传普及统计法律、法规工作常抓不懈,并纳入社会法制教育中,特别是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的内容中,以此全面增强社会各界和被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制意识,提高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
(十四)加大统计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至少应配备2名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并配置必要的办案工具。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执法检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县级及以上政府各部门应配备一名兼职统计检查员,协助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责成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信息化建设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巡查。对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县区政府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
五、完善制度方法,进一步改进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十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统计制度方法。各级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强化数据质量的制度化约束,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体系,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提高统计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坚持和完善GDP核算及主要数据下管一级制度,并要积极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反映社会进步、可持续发展、人的全面发展和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统计制度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