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和县、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审查、发布、更新等制度,并确定内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下列工作:
(一)落实政务信息、办事信息网上公开的有关制度;
(二)按照国务院行政许可内的公开范围,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目录,并按目录进行建设、维护工作;
(三)受理和处理向本单位提出的政务信息、办事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将相关电子文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归档;
(五)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政务公开目录网址公开政府职能、行政权力、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工作动态、问题解答等8类政务及办事服务信息。所公开的信息必须在经过保密审查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的前提下,方可公开。公开信息未经审查,发生泄密事件及与事实不符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第八条 政府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单位领导组成、法定职责、机构设置、联系方式和投诉监督途径等事项;
(二)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种办事及便民服务事项和程序等;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等;
(五)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
(六)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及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政策文件;
(八)行政执法责任、执法人员情况和执法结果(个案)、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和程序等;
(九)县、区人民政府承诺为民办理的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十一)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情况和政府采购目录、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