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规
名称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
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对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
(一)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
……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
| 无证售房,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含2套),且收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款项在5万以下
| 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4万以下标准 罚款
|
2
| 无证售房总套数在2套以上,且收取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款项在5万以上
| 责令改正,按照每套房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2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
……
(二)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
……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
| 返本销售在2套以下
| 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4万以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2
| 返本销售在在2套以上
| 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3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售行为:
……
(三)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1
| 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总套数在5套以下
| 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2
| 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销售5套以上
| 责令改正,并按照每套房屋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
4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举办房地产交易会未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举办房地产交易会,举办人应当在交易会举办的三日前,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 1
| 举办区县级规模的房地产交易会未备案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举办市级规模房地产交易会未备案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其分支机构未进行备案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经营服务场所、执业人员等条件,方可从事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资质和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
| 处以5000元以下8000元以下罚款
|
2
|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申请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
| 处以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备案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并将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布。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责令其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
| 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无投诉记录
| 责令停业并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
|
2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并处以2万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
|
3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并处以3万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罚
|
4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业,并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
|
7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
……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
|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对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罚
|
2
| 有投诉记录,对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上的处罚
|
3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罚
|
8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
……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处以交易差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1
| 获取非法交易差价5000元以下
| 处以交易差价1倍到1.5倍罚款
|
2
| 获取非法交易差价5000元以上
| 处以交易差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9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
……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1
| 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罚
|
2
| 收取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
| 责令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处罚
|
3
| 收取房款
| 责令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的处罚
|
10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 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
……
|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 1
| 无成交记录并主动改正
| 不处罚款
|
2
| 有成交记录或者拒不改正
| 处以500元罚款
|
11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期办理初始登记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
……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
| 应当办理初始登记的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
| 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2
| 应当办理初始登记的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
| 可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3
| 应当办理初始登记的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
| 可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12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 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前,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按幢发放。商品房销售完毕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经取得销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整体转让的,双方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并且通知购房人。转让人对购房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或者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可处已收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或委托代理机构销售商品房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并处以已收预付款百分之一罚款
|
13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 房地产经纪机构 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活动的,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 无投诉记录,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万元以上12万以下的罚款
|
2
| 有投诉记录,或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罚
|
3
| 有投诉记录,并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
|
14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时,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购房人明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委托书。不得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代理销售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
| 1
| 无投诉记录,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有投诉记录,或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处罚
|
3
| 有投诉记录,并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代理销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罚,并吊销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
|
15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 1
| 逾期10日未改正
|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10日以上未改正
| 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6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 将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三)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将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销售给他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购房款,并处以商品房售价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无投诉记录,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未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退还房款,并处以商品房售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
2
| 有投诉记录,或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退还房款,并处以商品房售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3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退还房款,并处以商品房售价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7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
|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2
| 拒不改正或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上
|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8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擅自预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1
| 收取的预付款在5万元以下
| 处以预付款0.5%罚款
|
2
| 收取的预付款在5万元以上
| 处以预付款1%罚款
|
19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给当事人未造成损失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2
|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0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出规定期限30日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超出规定期限60日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3
| 超过规定期限90日未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21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
| 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无投诉记录
| 责令停止销售
|
2
| 有投诉记录,或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销售,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2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拒不改正或总套数在5套以上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3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 1
| 未按照规定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现房销售的,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拒不改正或总套数在5套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4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拒不改正或总套数在5套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25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销售总套数在2套以下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2套以上5套以下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拒不改正或总套数在5套以上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26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总套数在2套以下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拒不改正或总套数在5套以上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7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5000以下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5000以上但未超过3万元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拒不改正或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在3万元以上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8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拒不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9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
|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在2套以下
|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
2
| 总套数在2套以上5套以下
|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拒不改正或总套数在5套以上
| 处以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
|
30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 1
| 擅自预售10套以下
| 可处以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
2
| 擅自预售10套以上
| 可处以预付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
31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1
| 无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有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纠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2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 不得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五条
租赁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 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属于违章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
| 出租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
| 住宅应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住宅应处以2元以下3万元以下罚款
|
2
| 出租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 住宅应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非住宅应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出租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
| 出租违章建筑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3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 未经备案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八条
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备案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
| 未经备案从事房屋出租经营活动
| 责令其在限期内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
|
2
| 逾期仍不补办备案手续
| 处以5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态度恶劣,情节严重,拒不办理备案手续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4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 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企业的,房屋租赁双方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因故不能到登记备案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代为办理。
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二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转租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
| 1
| 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的
| 住宅50平方米以下应处以1000元罚款;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应处以2000元罚款;
100以上150平方米以下,应处以3000元罚款;
150平方米以上的应处以5000元罚款。
|
2
| 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仍不补办
| 非住宅1000平方米以下处以1万元罚款;
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5000平方米以上,处以1.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
35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登记备案证明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登记备案证明。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 《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伪造、涂改、转借、转让登记备案证明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 1
| 伪造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
| 转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
| 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6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1
| 以贿赂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2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
37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估价业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估价业务。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镇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38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
2
| 逾期10日以下不办理
| 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3
| 逾期10日以上不办理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39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不具备设立分支机构条件而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 1
|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40
| | 2
| 有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未采用规定形式的、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设立分支机构负责人不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不足3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行为之一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41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行为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
| 1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超过规定期限30日内不备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罚款
|
2
|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超过30日以上不备案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42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
| 1
|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逾期未改正,可处以1万元罚款
|
2
| 分支机构未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 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2万元罚款
|
43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
| 1
| 逾期30日以下未改正
| 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逾期30日以上未改正的
| 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44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出具估价报告,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人员未签字、未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
| 1
| 估价人员未在估价报告上签字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估价报告上未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罚款
|
3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
45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回避未回避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2
| 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46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资质证书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
| 房地产估价机构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7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8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2
| 房地产估价机构给予回扣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罚款
|
3
| 房地产估价机构恶意压低收费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49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0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估价报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出具有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1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2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3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
| 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无投诉记录
|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
|
2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3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 ,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4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 ,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4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
(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
|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对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
2
| 有投诉记录,或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55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
| 情节轻微,无投诉记录,未对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
|
2
| 情节轻微,有投诉记录,未对委托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3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的处罚款
|
4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 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56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 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
| |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
| 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无投诉记录
| 处以1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下罚款
|
2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3
| 有投诉记录,对投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2
| 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5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 处以1万元罚款
|
2
| 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估价报告,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估价报告,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有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4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5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6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罚款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有违法所得的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超过30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2
|
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日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超过30日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6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的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无违法所得
|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有违法所得
|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