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法规
名称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处罚
阶次
| 违法情形
| 处罚幅度
|
1
| 《矿产资源法》
| 无证采矿
|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做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采矿权申请人获准登记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许可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越超批准的采矿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强制封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或者暂扣运输设备;拒不退回到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下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2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3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0吨以上
| 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2
| 《矿产资源法》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 《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采矿权申请人获准登记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许可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进行开采活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越超批准的采矿范围进行开采活动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强制封闭井口、拆除生产设施或者暂扣运输设备;拒不退回到许可证批准的采矿范围内开采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下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 10%以下的罚款
|
2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的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
3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0吨以上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3
| 《矿产资源法》
| 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
|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 1
| 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在100吨以下
|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下的罚款
|
2
| 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在100吨以上
| 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
4
| 《矿产资源法》
|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 《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程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天津市矿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审查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实施,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环境保护,防治因开采矿产资源对环境的污染。
禁止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任意丢弃矿产资源。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矿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或者任意丢弃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一万元以上罚款,并可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下
| 可以处以非法所得20%以下的罚款
|
2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
| 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的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3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0吨以上
| 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的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
5
| 《矿产资源法》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或倒卖、出租采矿权、探矿权
| 《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产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1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非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
2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非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6
| 《矿产资源法》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1
| 抵押金额为50万元以下
| 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
2
| 抵押金额为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处以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抵押金额为100万元以上
| 处以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7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条
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向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经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勘查活动。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可以依法转让探矿权。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活动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 1
| 未取得许可证、超越范围采取槽探、钻探进行勘查工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未取得许可证、超越范围采取硐探进行勘查工作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8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500吨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上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擅自印刷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擅自印制勘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经制止后仍进行勘查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非法所得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
| 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
|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
| 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1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
| 勘查投入达到最低投入数50%以上,但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勘查投入低于最低投入数的50%以下
| 处以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没有投入
| 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
13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矿产资源开采不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采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年度报告。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采矿行为的监督管理。采矿权人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不如实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
| 拒不提交年报告且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且逾期不改正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4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当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并可以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情节严重且拒不恢复原状
| 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5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擅自印刷或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 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经制止后仍继续开采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第十条
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
|
2
| 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3
| 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万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
17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以承包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2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
3
| 非法开采矿产品在10000吨以上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
18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八条
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天津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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