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重点专业市场政府非税收入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重点专业市场政府非税收入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重点专业市场政府非税收入扶持政策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地税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 号)中提出的“要大力培育总部经济,发挥中心城市交通便捷、设施完善、服务效率高的优势,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千方百计吸引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的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销售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的意见精神,围绕建设区域性商贸物流中心的目标,现就市区重点专业市场的政府非税收入扶持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 号),从 2008 年9 月 1 日起,取消粮食风险基金,停止征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二、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9〕46 号)精神,批发企业的防洪保安资金按销售收入的 0.5‰征收。市区重点专业市场享受批发企业的优惠政策,防洪保安资金按照单位销售(营业)收入的 0.5‰征收。参照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统计局公布的江苏省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前 30 强名单(苏经贸商运〔2008〕540 号),结合无锡实际,明确江苏无锡生产资料交易市场、江苏无锡汽车交易市场、江南商品物资交易城、南方不锈钢市场、无锡不锈钢市场、东方钢材城、无锡市机电五金市场、朝阳钢材市场、国联金属材料市场为市区重点专业市场。
三、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 号)精神,切实规范非税收入减免程序,使扶持重点专业市场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