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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08]32号)


各市财政局、外事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鲁办发[2008]10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对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实行零增长。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用汇额度审批与核销,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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