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安排。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六条 建立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党政机关,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按要求编制出国(境)经费预算,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说明。
(二)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每年1月向省外事审批部门报送市厅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时,应明确预算安排可以保证其出国经费开支。
(三)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人大批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四)因公出国(境)参团单位(或经费负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向组团单位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详见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因公出国(境)组团单位向外事审批部门报送出国(境)任务申请时,应根据参团单位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汇总提交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无经费审核意见的,外事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批准立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纳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计划并由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由外国专家局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五)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对派出单位(含双跨团组参团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要严格审核,确保出国(境)任务在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
(六)外事审批部门下达任务批件后,组团单位(双跨团组的参团单位)应根据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出访天数、人数、国家,统一填报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并分别报送财政、监察、外事和审计部门。外事审批部门收到此表后,再行办理护照、签证等事宜。
(七)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要求使用其他经费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认可意见。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