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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8]10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1月1日启用。

  特此通知。

  附: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修订说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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