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8]1075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物权法》有关规定,我局对《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改,并于2009年1月1日启用。
特此通知。
附:1.《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2.修订说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买卖。
2、合同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