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8]1074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5〕4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
2.《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G-2008-001)(即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合同)
3.修订说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1: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TIANJIN COMMERCIAL HOUSE SALE CONTRACT
(JF-2000-009)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账号: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