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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第九条 商品房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上水                         。
  2、下水                         。
  3、供电                         。
  4、燃气(气源种类)                   。
  5、暖气                         。
  6、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商品房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见附件四)。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商品房交接
  商品房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商品房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商品房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3、                            。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三条 商品房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五条 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商品房时,无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附件五)。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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