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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

  第一条 商品房情况
  该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号:
  商品房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一,商品房抵押、租赁等情况见附件二。
  商品房土地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商品房价款
  商品房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商品房交付及交付日期
  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贷款付款。
  3、分期付款。
  第五条 乙方付款时间
  商品房预售的,乙方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存入甲方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按   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元。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七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商品房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八条 商品房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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