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办理招标事宜。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为一个物业管理项目承担招标和投标业务。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幢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绿化情况及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等;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活动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提交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招标文件;
(三)新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四)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提供业主大会决议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应当提交招标代理委托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发现上述招标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责令招标人及时改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自受理招标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天津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备案通知》。
第十四条 招标人到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办理招标受理时需提供以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