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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评标方法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

  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可以参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制定综合评分表。

  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在开标之日前制定具体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应当按照综合评分表规定的内容,采取百分制的方法,合理确定技术部分、商务部分、资信部分和现场答辩等各项内容的比重和分值。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投标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情况并接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监督、检查。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八条 召开现场答辩会时,投标人拟定的项目经理应当参加答辩,并持有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投标文件评定过程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不得外出、不准会客、不准使用任何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

  (三)独立评审投标文件,不准互相串联、议论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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