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新建物业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一年内不得参加物业管理项目的投标。
第五章 招投标服务机构和评标专家
第四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建立评标专家名册,负责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评标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并建立评标专家档案,详细记载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定期进行考评。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信息、制定有关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
第四十八条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熟悉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物业管理相关业务知识;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名册,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个人申请的应事先征得单位同意,填写申请书;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填写推荐书。
上述两种方式均须提供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聘期为三年,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