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或提前偿还组合贷款,应采取同一种还款方式并同期同比偿还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组合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者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在清偿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贷款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正楷人名章,按照不同情况,还需提供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上述资料及合法有效的关系证明;
(二)由于非本人原因造成职工或配偶信用报告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不良情况的,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有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购买住房首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四)办理担保相关资料及声明;
(五)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贷款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在当时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并在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信息传送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贷款银行传入的职工信息后当时初审完毕。
第三十五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初审同意的贷款,贷款银行应当时打印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由职工当场签订,并在2个工作日内加盖银行印章。
第三十六条 采用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的,职工和贷款银行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房屋坐落区、县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办理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应在6个工作日内办妥担保及反担保有关手续。
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妥质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