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支出责任划分,需要对部分省级专项资金进行调整:1市、县牺牲病故人民警察家属特别抚恤金支出,属于公共安全基本事务范围,由市、县承担;2市、县中央政法专款项目管理费支出,属于公共安全基本事务范围,由市、县承担。
(二)民族宗教事务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一般民族宗教管理事务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2民族宗教专项事务支出。按照管理职责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县、民族乡投入,逐步缩小民族县与发达县(市)的差距。
为更好地发挥省级补助资金整体效益,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取消省级财政对民族自治县、民族县和民族乡的零星补助,转为省对民族自治县、民族县和民族乡一般转移支付补助。
(三)农村义务教育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2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地方承担部分,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级承担。3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支出。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中央补助限额1∶1配套。中央、省补助后仍存在资金缺口的,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4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支出。地方承担部分,根据县级财力状况,省、市、县按规定比例分级承担;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比例和补助标准,市、县可在省确定的最低控制比例和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扩大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学生比例和调高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负责解决。5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支出。中央承担国家课程教科书经费,地方教材由确定教材的同级财政承担。6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支出,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中小学校舍修建的义务教育巩固提高补助项目予以取消,被取消补助项目基数用于建立“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补助资金”,对城乡薄弱学校进行补助。
(四)城市义务教育
原则上按隶属关系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对接受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市给予补助;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除中央奖励性补助外,地方负担部分实行“以市为主,省财政适当补助”的办法,根据各市、区财力状况逐年核定省级补助比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教科书经费,执行农村义务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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