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城市中小学建设支出应由市、区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市、区中小学建设补助项目予以取消,被取消补助项目基数用于建立“接受进城务工子女学校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对市、区接受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改善办学条件补助。
(五)文物保护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文物保护一般管理事务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2文物保护专项支出。原则上按照文物级别划分文物保护支出责任。国家级文物保护地方承担部分,省、市、县一般按6∶3∶1的比例承担。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文物保护工程,省以下各级财政按国家确定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省级文物保护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承担比例一般掌握在5∶3∶2;市级文物保护由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县级文物保护由县财政承担。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用于市、县级文物保护和文物库房维修的“应急性文物抢救保护”支出全部由市、县承担。
(六)医疗卫生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一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2医疗服务支出。对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机构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补助,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给予一定补助。3卫生监督支出。按隶属关系由省、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按照上述责任划分,省级财政安排的对市、县用于饮水安全的改水降氟补助项目予以取消,被取消补助项目基数用于省级水质监测和食盐加碘监测评估经费。
(七)社会保障与就业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就业补助支出。省、市、县各级财政分别按本级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促进就业补助资金。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中央财政负担为主,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按照机构隶属关系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4农村社会救济支出。对于农村五保户生活供养支出,标准内部分由中央、省按规定分别承担,超标部分由县级财政承担。5优抚对象补助支出。中央财政负担为主,省、市、县财政按有关政策分级承担。
按照上述支出责任划分,需要对部分省级专项资金进行调整:1调整对县级光荣院的支出责任。一是县级光荣院维修相关支出以中央负担为主,其余由县级承担;二是困难县光荣院取暖支出改由省级财政承担。2市、县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负有主要责任,救助站经费全部由市、县承担。3为提高社会保障层级,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将城市低保、农村低保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分别由现在的25%、30%统一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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