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污染防治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一般污染防治支出。各级财政根据本级排污费收入和预算安排情况,采取补助或贴息的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污染治理,支持资金一般不超过治理投资的30%。省财政环保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对市、县总量减排奖补和重点污染防治项目。2城镇排污治理支出。排污设施建设支出按隶属关系由市、县财政分级承担,省级财政适当补助;排污设施运行支出,市、县财政按隶属关系分级补助,达到保本微利水平。3危险污染源治理支出。省财政承担放射库建设、放射性危险品收储等所需经费。其他危险污染源治理支出由市、县承担。
按照上述支出责任划分,为了调动市、县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便于市、县自主安排排污费的分配使用,将省级财政集中市、县排污费的比重由现在的10%降为3%。比例降低后,省级集中资金重点用于总量减排奖、流域综合治污奖、城区空气质量改善奖及对重点企业有效监督奖等事项。
(九)农业资源保护
支出责任具体划分情况:1耕地地力保护支出。由中央和省级承担。中央财政承担测土配方施肥方面的主要责任,其他支出责任由省级承担。2草原草场保护支出。省财政对大面积暴发流行的病虫害防治和防火器材给予补助,市、县财政承担围栏建设补助、病虫害统防统治、防火器材配套、防火物资储备和防火队伍补贴等支出。3森林防火支出。省财政承担重要物资储备、重点区域防火队伍补助、飞机灭火补助和跨区域防火事项补助;市、县财政负担区域内的防火支出。4渔业资源保护支出。省财政承担跨区域海淡水种苗增殖放流、省级以上种源保护等支出;市、县财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支出。5水土保持支出。中央和省财政主要负责太行山、燕山山区,特别是大型水库周边的小流域治理;县级财政承担辖区内水土保持工作经费支出。6水资源管理、保护及工程建设支出。省财政承担跨区域调水、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重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支出;市、县财政承担区域内水资源评价、监管、工程建设、用水定额管理费用。7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省财政集中市、县植被恢复费的20%,用于全省重点区域植被恢复。8退耕还林(草)支出。中央财政承担工程投资和退耕地粮食补助和现金补助,省财政承担部分工程管理经费支出。9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支出。在水库、河流等重点区域划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重点地区划定的公益林由省财政承担。10封山造林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地区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重点地区工程性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市、县财政承担管护性费用。11防沙治沙支出。京津风沙源治理地区主要由中央财政承担;其他重点地区主要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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