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管理的通知
(锡建管办〔2008〕18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市场行为,根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建管企(2008)54)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建筑市场管理的实
际情况,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小型项目管理师)执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在锡执业建造师信用管理系统》。在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承接工程项目信息,通过无锡建设信息网(www.wxjs.gov.cn企业信用栏)向社会实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由建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或项目注册手续的同时,将施工企业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承接工程项目信息录入《在锡执业建造师信用管理系统》。
三、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的具体执业范围按照《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等规定执行。小型项目管理师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小型项目管理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苏建管企〔2008〕54号)中规定,可承接《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规定的小型工程。
四、注册建造师(或小型项目管理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工项目负责人:
1、发包方与项目负责人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因工作调动、辞职或被单位除名,且已解除劳动合同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确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