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河北省“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8〕122号 2008年11月26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2008年度河北省“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度河北省“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四次全会精神,做好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以下简称“双三十”)2008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工作,根据《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冀政函〔2008〕17号)要求,本着“兑现承诺、严格严肃、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制订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依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30个重点县(市、区)和30家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函〔2008〕17号);“双三十”单位节能减排承诺书;河北省“双三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双三十”单位烟(粉)尘污染减排有关要求的通知》(冀减排〔2008〕147号)。
二、考核内容
(一)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
1节能部分:重点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重点企业年度节能量目标和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双三十”单位节能目标值均以承诺书中的年度数值为准。
2减排部分:总量减排目标包括主要污染物烟(粉)尘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及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减排量。重点县(市、区)依据本单位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企业依据当年投运的建设项目,核准主要污染物新增量;依据国家对我省年度考核确认的有效减排项目和减排量以及省“双三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双三十”单位总量减排核算补充说明的通知》(冀减排〔2008〕35号)核定的结果,核准“双三十”各单位减排项目减排量。
(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1节能部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重点县(市、区)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情况;“双三十”单位关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设备和产品情况,节能重点项目建设投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