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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环保行动计划》的通知

  2.严格煤炭管制。到2009年底,设区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不低于30%,建成区内居民炊事、餐饮服务业炉灶及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全部改用清洁燃料。到2010年底,所有县级城市城区内居民炊事、餐饮服务业炉灶以及机关和企事业炊事炉灶禁止燃用原煤,推广使用电、天然气、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或固硫型煤。

  3.大力发展集中供热。各设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缔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到2010年,石家庄、保定、秦皇岛、唐山、邯郸等5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的集中供热率达到75%以上,其他设区城市集中供热率不低于60%,县级城市集中供热率不低于35%。

  4.加强建筑道路扬尘污染管理。各地要制订并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能部门、责任单位、管理标准及惩戒措施。普遍推广使用道路机械化清扫,逐步减少手工清扫,对道路及两侧裸露地面实施硬化、绿化和美化。进入城区的运输车辆全部实行封闭运输。市区的煤场、矿场、料堆、灰堆,必须采取严格的抑制扬尘措施。

  5.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监管。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检测和合格证制度(绿标制度)。对不达标车辆限期治理,禁止无机动车尾气合格证车辆上路行驶,建立报废车辆管理档案。积极推行双燃料汽车,加快燃气机动车改装步伐,并配套建设机动车加气站。积极开展“每周少开一天车”活动,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

  (二)确保全省水环境安全。

  1.强化饮用水源地水质保护。2008年底,完成全省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报批工作,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源地设立警示标志,建立健全水源地环境安全评价和预警、应急机制,彻底取缔直接排入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排污口。加强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控制和水质监测,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2.促进设区市跨市界断面水质改善。严格实行领导包河的“河长制”,全省范围内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的政策,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2009年6月底前,省主要河流跨省和跨设区市断面全部实现水质自动监测。

  (三)强力推进污染减排。

  1.加快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对重点治污工程项目特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工程,实行环保、发展改革、建设、电力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检查调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2009年底前,所有现役火电机组完成烟气脱硫设施建设,列入“十一五”关停计划的机组,按期完成关停任务。加大钢铁、化工、水泥、焦化等重污染行业的污染治理,努力控制二氧化硫排放。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尚未开工的污水处理厂2008年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同步完善配套管网,到2010年,所有县级以上城市、县城都要建成污水处理厂,凡是未能如期完成任务的,一律实行“区域限批”。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中水回用的必须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已建成但出水不能达到一级B标准的污水处理厂,2009年前完成升级改造。同时,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在2008年底前全部改制为企业化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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